首页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