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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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