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