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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