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