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