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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