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