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九条行政相对人自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案件调查通知书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和解申请。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