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自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案件调查通知书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和解申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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