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和解,由专门的行政和解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和解实施部门)负责,与中国证监会的案件调查部门(以下简称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案件审理部门)相互独立。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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