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行政和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