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实施行政和解,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效能原则。中国证监会不得向行政相对人主动或者变相主动提出行政和解建议,或者强制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