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实施行政和解,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效能原则。中国证监会不得向行政相对人主动或者变相主动提出行政和解建议,或者强制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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