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秘密,或者主动、变相主动提出行政和解、违反程序实施行政和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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