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行政和解工作情况严格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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