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由行政和解金管理机构进行专户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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