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 第四节 行政和解程序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

行政和解协议达成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和解协议的,行政和解协议无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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