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 第四节 行政和解程序的终止第三十一条行政和解协议达成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和解协议的,行政和解协议无效。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