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 第三节 行政和解协议的签订和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依照规定公开行政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的行政相对人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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