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 第三节 行政和解协议的签订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行政和解金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行为如被查实依法可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 (二)行政相对人因涉嫌违法行为所获收益、所避免的损失; (三)其他人因涉案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四)需要考虑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在就行政和解金的数额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就投资者损失情况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