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 第三节 行政和解协议的签订和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与行政相对人就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行政和解协议。行政和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行政和解的事由; (二)行政相对人交纳行政和解金的数额、方式; (三)行政相对人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以及消除、减轻涉嫌违法行为所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具体措施; (四)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和解协议的期限; (五)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行政相对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关于签订行政和解协议的决定,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规定的决策程序。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