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 第二节 和解协商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在与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协商过程中,可以就所涉及的专业问题征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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