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 第二节 和解协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和解协商实行回避制度。实施行政和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行政相对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行政相对人或者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行政相对人有权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上述工作人员回避。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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