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 第二节 和解协商

第二十三条

和解实施部门与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协商的期限为三个月。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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