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 第二节 和解协商第二十三条和解实施部门与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协商的期限为三个月。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