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 第二节 和解协商第二十二条行政和解协商应当以当面协商的形式进行。中国证监会进行协商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