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 第二节 和解协商

第二十二条

行政和解协商应当以当面协商的形式进行。中国证监会进行协商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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