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行政和解申请后,在与行政相对人达成行政和解协议之前,不中止对行政相对人所涉案件的调查工作。受理的行政和解申请案件已经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审理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当中止对案件的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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