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十八条立案调查不满3个月的案件,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和解申请的,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除外。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