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立案调查不满3个月的案件,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和解申请的,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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