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在案件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提出行政和解申请的,和解实施部门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征求案件调查部门意见外,还应当按照相同程序和时限征求案件审理部门的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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