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和解,应当如实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