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和解,应当如实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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