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和解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行政和解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就其涉嫌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或者减轻、消除危害后果的方案;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行政相对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规定所作出的关于申请行政和解的内部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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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