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二章 场所设置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政治委员一人、副所长若干人,设置职能机构和戒毒大队,根据收治规模配备从事管教、医疗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员。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