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场所设置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政治委员一人、副所长若干人,设置职能机构和戒毒大队,根据收治规模配备从事管教、医疗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员。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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