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教 育

第五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出所前进行回归社会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一周。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安排戒毒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及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场所参观、体验,开展戒毒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自愿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康复或者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提供便利。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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