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教 育

第四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同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通过签订帮教协议、来所开展帮教等形式,做好戒毒人员的教育工作。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志愿人员以及戒毒成功人员协助开展教育工作。对协助教育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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