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教 育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戒毒大队人民警察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对分管的每名戒毒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个别谈话。戒毒人员有严重思想、情绪波动的,应当及时进行谈话疏导。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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