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治疗康复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参加生产劳动的戒毒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劳动场地和劳动项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引进易燃、易爆等危险生产项目,不得组织戒毒人员从事有碍身体康复的劳动。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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