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治疗康复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的需要,可以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 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戒毒人员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五天,每天不超过六小时。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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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