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治疗康复

第三十七条

戒毒人员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凭所内医疗机构或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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