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治疗康复

第三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成瘾程度和戒断症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对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移送的戒毒人员,应当做好戒毒治疗的衔接工作。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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