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毒品等违禁品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违反规定允许戒毒人员携带、使用或者为其传递毒品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其他人员为戒毒人员传递毒品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管 理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毒品等违禁品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违反规定允许戒毒人员携带、使用或者为其传递毒品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其他人员为戒毒人员传递毒品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