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管 理

第三十二条

戒毒人员提出申诉、检举、揭发、控告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有关材料登记后及时转送有关部门。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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