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对被追回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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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