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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