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对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并应当在期满前诊断评估时,作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依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