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的; (三)隐匿违禁品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戒毒大队决定并执行。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管 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的; (三)隐匿违禁品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戒毒大队决定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