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的,应当发给戒毒人员外出探视证明。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及在途时间不得超过十日。对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归的戒毒人员,视作脱逃处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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