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检查探访人员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无法核实的不允许探访。 对正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正处于单独管理期间的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管 理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检查探访人员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无法核实的不允许探访。 对正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正处于单独管理期间的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