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检查探访人员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无法核实的不允许探访。 对正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正处于单独管理期间的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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