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四章 管 理第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对戒毒人员实行直接管理,严禁由其他人员代行管理职权。 女性戒毒人员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