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查收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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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