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三章 接 收第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查收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相关材料。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