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收的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禁品,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行登记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由其指定的近亲属领回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接 收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收的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禁品,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行登记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由其指定的近亲属领回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