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收的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禁品,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行登记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由其指定的近亲属领回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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