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