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做好预案、科学监测、及时反应、处置得力的原则。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