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做好预案、科学监测、及时反应、处置得力的原则。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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