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议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商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监测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五)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六)对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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