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二条市场异常波动消除后,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执行依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通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